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连开检建〔2021〕3号
连云港海关:
2021年1月14日,我院受理连云港海关辑私分局以连关缉诉字[2021]1号文书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单位青岛崴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周娜、刘健、袁帅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一案,经审查发现,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擅自将未放行的货物提出海关监管场所并入库,造成了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
海关作为进口货物疫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是外防境外输入的主阵地,贵关为全市的新冠疫情防疫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发现在进口货物抽检待查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海关集中监管仓的疫情防控意识不够紧绷;二是对重大疫情风险没有处置预案;三是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力度不足。
为了维护、确保生产生活安全,依法规范疫情防控期间进口货物,尤其是冷链货物进口过程中的抽检行为,亟需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重视并加强治理。基于贵关负有进口货物监管的重要职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
目前,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但在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依然形势严峻,防止疫情反弹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加之境外疫情形势并不稳定,国内时有冷链货物核酸检测阳性的情况发生,疫情防控工作仍面临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建议贵关强化集中监管仓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加力,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完善紧急处置预案
建议针对进口货物中可能存在的疫情风险进行排查,对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设立分处置机制。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冷链进口行为时,从复检、人员控制、货物处置、后续跟踪等方面建立紧急预案,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疫情风险扩大。
三、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监督
建议贵关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监管:一是加强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和阶段性业务实训,加强监管场所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二是强化对监管场所的实质化监督,通过增设驻场站专职监督员、对货物进出场站动态跟踪等方式加强事中监督,确保进口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的实质化监管状态;三是搭建货物流转平台。通过线上流转平台,加强海关对货物的动态管理,确保货物流转的规范化,避免人为因素导致货物脱离监管。
请贵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我院将积极支持、配合贵关做好相关工作,为构建安全稳定的疫情防控大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