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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2-07-13 16:03:00  来源: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开检行违监〔20221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依法对你院(2021)苏0791行审5号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行一案的审判活动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2021年6月30日,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你院申请执行连市监决[2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责令江阴泰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XPS挤塑板”,处罚款115755.3元。你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查, 并于7月28日作出裁定。你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涉案处罚决定书向你院申请执行,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你院作出的(2021)苏0791行审5号行政裁定程序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经查,该案不存在五十八条规定的除斥情由,故应在受理7日内审结。但你院办案期限却长达26日,明显违反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审理期限,依法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你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如下:

一、建议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正确、规范适用法律,避免类似情形发生;

二、建议在办案过程中,加强案件程序意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编辑:徐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