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检察建议书
2020-09-01 10:02:00  来源: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连开检民行行公建〔2020〕4号

  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你局存在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在高新区花果山街道新海食品厂东南侧一处空地,堆放大量工业废盐。经我院实地调查,该处工业废盐占地较大且全部露天堆放,遮蔽物风化,经太阳暴晒和雨水溶解,盐分渗入周边土地和河流,导致附近土地盐化污染。根据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南大环规院司鉴所[2019]环评鉴字第13号司法鉴定报告:苏海肉食品有限公司东侧场地内采集的2个工业废盐样品属于刑法第33条规定的“有害物质”;当事人在连云港市苏海肉食品有限公司东侧场地内非法堆放工业废盐样的行为造成了事实上的生态环境损害。

  本院认为,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上述规定,高新区环保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承担监督管理职能,但你局怠于履行环境监管职能,致使堆放的工业废盐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综上所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对苏海肉食品有限公司东侧场地堆放的工业废盐进行处理,避免污染进一步扩大;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6月19日

  

  编辑: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