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二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周海娥,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510102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驼峰乡麦坡镇14-20号,住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岭村二组2-2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海娥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周海娥以给“老神”烧香、请佛像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赵素梅现金人民币约127900元。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的一天,周海娥以给“老神”烧香的名义,收取赵素梅现金人民币约15000元。
2.2018年6月的一天,周海娥以给“老神”烧香的名义,骗取赵素梅现金人民币约19200元。
3.2018年6月的一天,周海娥以“老神”看好佛像的名义,骗取赵素梅现金人民币6000元。
4.2018年7月24日前后,周海娥以给“老神”烧香的名义,骗取赵素梅现金人民币约52500元。
5.2018年7月的一天,周海娥以调解“老神”打架需要押金的名义,骗取赵素梅现金人民币20000元。
6.2018年7月至11月,周海娥以“老神”烧香的名义,陆续骗取赵素梅微信转账人民币约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账本、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加年、张彩云、何秀飞、时宽萍、刘永玉、邱燕等证言;
3.被害人赵素梅陈述;
4.被告人周海娥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海娥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海娥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