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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买卖鹦鹉案
2019-09-10 15:21:00  来源: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二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王小凯,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60216805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天山路30号院2号楼1单元201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江伟,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871205503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柿园张村3组234号,住河南省漯河市罗湾小镇11号楼2单元1705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振兴,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84092630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马村乡放磨店村108号,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丁湾村出租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凯、柴江伟、朱振兴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小凯、柴江伟从河南省漯河市至商丘市分别从李魁(另案处理)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太阳雉尾鹦鹉20余只并出售给被告人朱振兴等人。被告人朱振兴分别从王小凯、柴江伟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太阳雉尾鹦鹉、灰鹦鹉等,共计20余只。被告人王小凯、柴江伟、朱振兴分别通过快手、抖音等网络视频,以微信等方式通过物流运输向江苏省连云港市、南通市等全国各地销售鹦鹉。分述如下:

  1.2018年至2019年4月,王小凯以每只850元左右价格从李魁(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太阳锥尾鹦鹉20余只。

  2.2019年4月,王小凯以每只1000元价格向朱振兴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15只。

  3.2019年4月,柴江伟以每只850元价格从李魁处非法收购太阳锥尾鹦鹉20只。

  4.2018年至2019年4月,柴江伟分别以每只950元、4400元价格向朱振兴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4只、灰鹦鹉1只。

  5.2019年1月,王小凯以5300元价格向张志强非法出售灰鹦鹉一只。

  6. 2018年7月,柴江伟以5000元价格向李凤祥非法出售灰鹦鹉一只。

  7.2018年9月,柴江伟以5000元价格向莫灵超非法出售非洲灰鹦鹉一只。

  8.2018年9月,柴江伟以1400元价格向许珍珠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9.2018年12月,柴江伟以4600元价格向李凤祥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三只。

  10.2018年12月,柴江伟以2200元价格向李瑞兵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两只。

  11.2019年1月,柴江伟以1200元、1000元价格向刘清民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两只。

  12.2019年1月13日,柴江伟以1300元价格向刘璞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13.2019年2月,柴江伟以2200元价格向闻亚芹非法出售亚历山大鹦鹉两只。

  14.2019年4月,柴江伟以1400元价格向帅开峰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15.2019年2月,朱振兴和柴江伟以5600元价格共同向李威非法出售灰鹦鹉一只。

  16.2018年5月,朱振兴以5500元价格向李威非法出售灰鹦鹉一只。

  17.2018年8月,朱振兴以1600元价格向卞龙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18.2018年12月,朱振兴以1400元价格向任保胜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19.2019年2月,朱振兴以1500元价格向胡正航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20.2019年4月,朱振兴以1400元价格向冯殿新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21. 2019年4月,朱振兴以1300元价格向张立年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22.2019年4月,朱振兴以1300元价格向帅开峰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23.2019年4月,朱振兴以1400元价格向李瑞兵非法出售太阳锥尾鹦鹉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鹦鹉22只;

  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情况说明、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单等书证;

  3.证人李魁、樊国安、朱晓如、王彦伟、李建、张志强、帅开峰、莫灵超、刘璞、李瑞兵证言;

  4.被告人王小凯、柴江伟、朱振兴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405、610、913号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凯、柴江伟、朱振兴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凯、柴江伟、朱振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小凯、柴江伟、朱振兴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编辑: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