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路边的爱车,突然变得“伤痕累累”,车主环顾四周,发现同样“遭殃”的不止自己。在连云港开发区,一夜间,路边十余辆车都因一场醉酒“花了脸”。近日,由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案经开发区法院公开审理。
3月2日中午,王某某与朋友相约一起吃饭并喝了酒,因为下午还要上班,他便乘坐公交车返回单位。殊不知下车后,王某某因不胜酒力走起路来踉踉跄跄,接连两次摔倒,第二次摔倒时碰到了路边停靠的一辆机动三轮车。酒精上头的王某非常生气,看到该三轮车内有木板和铁丝等物品,随手捡拾一根铁丝,一边继续向前走一边用铁丝划伤路边停靠的车辆发泄心中的“不满”。
当天下午,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陆续接到报警,报警人称自己下班时发现停靠在单位外的车辆上有长长的划痕,划痕深且窄,明显是被尖锐的物品所划,多名报警人均表示自己每天都将车辆停靠在单位附近沿路,从未出现这样的情况。民警到场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被划车辆均在同一侧的一段区域内,划车人显然没有固定的目标,应是无故随机划车。民警后经技术手段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到案审查。
在接受调查中,王某某通过路边的监控才知道自己划伤了那么多车。监控中的他动作不协调、晃晃悠悠,明显处于醉酒状态。经价格认定,上述轿车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11131元。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现已经过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说法:
正常的适量的饮酒本本来无可非议,但是在醉酒后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情节严重的,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酗酒后寻衅滋事,触犯法律者屡见不鲜,并呈上升趋势,成为滋扰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酒虽好喝,莫要贪杯,更莫酒后撒泼、滋事,害人又误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