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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手机营业点藏“内鬼”,个人信息竟成敛财工具!
2022-04-22 09:30:00  来源: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利用帮客户激活新卡或办理其他业务的机会,擅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以及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供他人用于注册各类APP账号,以获取佣金。

  日前,灌云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通讯公司网点工作人员张某、茆某、李某提起公诉,三名被告被法院判处刑罚。

  2021年7月6日,李某等3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抓获,三人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11月25日,该案移送灌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李某、茆某、张某是分属灌云县三个不同通讯营业网点的员工。2020年8月,李某被人拉入不明微信群——“接码群”。所谓“接码群”就是把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发到群中,违法人员再将手机号和验证码出售给下游负责注册热门网络APP、买卖网络账号的下家。

  据李某交代,利用手机号和验证码在APP注册就可以获利,每注册一个用户可获得10元左右的报酬,群内每天有专人统计提供注册验证码的数量并据此结算报酬。2020年8月以来,李某“卖码”700多条,共获利6680元。

  数量巨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在“接码群”里集散、交易,不久,手握数据源头的通讯营业厅员工张某、茆某也成了这个“圈子”的常客。

  据悉,2021年以来,张某、茆某在各自工作的营业厅,利用职务之便,贩卖客户手机验证码,分别非法获利2万余元、7700余元。

  检察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不是敛财工具。李某等人为了蝇头小利,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其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因此,公众要养成保护个人隐私的习惯,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量避免个人隐私数据泄露。同时,对于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的行业应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将个人信息的管理和监管严格区分开,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编辑:徐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