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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意见
2021-12-10 09:46: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升案件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等规定,结合连云港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提前介入】应在提前介入阶段即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实有无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权利告知、权利保障、开展认罪教育、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二)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核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

  (三)适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的意见或者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搜集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视情建议侦查机关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调查;

  (四)全面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退赔退赃能力,查清犯罪嫌疑人退赔退赃的主观意愿。

  第二条 【规范具结】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相关权利告知、公诉机关拟指控的罪名、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及具体理由和依据、程序适用、自愿签署声明等内容,同时需注明具结反悔后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可能依法提起抗诉的后果。可以视情在具结书中提出多项或者附条件的量刑建议(附具结书模板)。

  第三条 【同步录音录像】全面规范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同步录音录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法说理情况;

  (二)对于拟起诉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等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说明理由、依据和计算方法,听取意见并协商的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相关协商情况。

  各基层院应在同步录音录像完成后三日内上传,市院对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进行抽查,对重点案件进行定项检查。

  第四条 【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提出应按省院要求的“多协商、定幅度、查依据、分轻重、提建议”五步工作法进行。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建议调整的,应商请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建议调整意见。

  调整量刑建议经法庭当庭确认,可以不再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应当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五条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在法庭审理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人、辩护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的,由法庭当庭确认,可以不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应当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六条 【繁简分流】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和法院协调与监督并重,以监督促协调,提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

  各基层院在规范自身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而法院未适用的情况逐月进行分析,着重阐述依法适用、应用尽用的法律依据和效果,书面通报法院。法院对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建议仍无理由不接受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证据开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前,可以进行证据开示。

  开展证据开示,应当邀请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加,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检察机关拟指控的事实与罪名,简化、集中展示与案件事实、定性有关的证据,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证据开示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开示的证据没有异议的,承办检察官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内容进行说明;有异议的,可以详细出示证据。

  开示证据应当依法做好保密措施。

  第八条 【上诉信息跟踪】加强对被告人上诉可能性的判断,结合证据情况、提审及庭审时的态度、表现,对上诉可能性形成基础判断,对上诉可能性大的案件重点跟踪。

  收到一审判决后,和法院加强沟通,主动询问被告人上诉情况,同时商请法院将被告人上诉信息第一时间告知检察机关。

  收到被告人上诉人信息后,检察机关应商请法院支持,再次讯问被告人,结合具结书内容,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其无理由上诉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抗诉条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提出上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仅对无正当理由上诉提出抗诉。判断是否为无理由上诉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一)全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恰当;

  (二)原控辩协商过程是否规范清楚,具结书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同步录音录像录制是否完整清晰;

  (三)上诉理由是否仅针对量刑过重或要求判处缓刑;

  (四)上诉理由尽管有多项,但经审查并无实质意义,仍可归结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

  提出抗诉前,应向市院当面汇报。

  第十条 【理论研究】对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过程中,对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间出现的认识分歧应加强理论研究及调研,阐明检察机关观点及法律依据、理论支撑,并积极将理论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编辑: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