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开检党〔2018〕 2号
关于印发《中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切实优化党组会议事决策机制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院领导、各部门:
现将《中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切实优化党组会议事决策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8年4月20日
中共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切实优化党组会议事决策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党组会议的议事决策原则、形式和范围、程序及实施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中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当担当或能决定处理的事项,坚决不得提交党组会研究,一律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按照职责,自行研究决定。
第三条 部门确有议题需要提交党组会研究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送办公室汇总,呈报党组副书记审定。分管领导提交议题的,由办公室汇总,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审定。
第四条 党组会议研究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作主汇报,要求言简意赅、突出重点,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分管院领导作重点发言,发言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态度,力戒空话套话和模棱两可、不着边际的话;其他院领导应围绕议题作简短补充发言,发言内容不得重复,没有新观点可不发言。
第五条 会议请假人员或未参会但需要知晓党组会议研究事项的人员,由办公室负责在3天内传达到位。
第六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按指定时间完成,没有明确办理期限的,应在一周内办结。对擅自改变或者拖延执行党组会议决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办公室跟踪督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决定的具体落实情况书面报办公室,办公室定期向党组书记和党组报告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人事问题由政治处负责督办。
第八条 除党组成员外,凡需查阅、抄录、复制会议记录的,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治处牵头组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组会议议题审批表
2.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
3.党组会议记录查阅审批表
附件1
党组会议议题呈报表
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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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及内容提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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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部门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办公室主任 建议 |
年 月 日 |
党组书记 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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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各部门提请上会的议题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必须第一时间报送办公室;会议召开3天前,各部门要将准备好的议题材料一式7份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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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单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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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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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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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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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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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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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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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会议决定事项,责任部门应按指定时间完成,没有明确时间的,应在一周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下一步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
附件3
党组会议记录查阅审批表
查阅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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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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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内容及目的 |
查阅方式:阅读□ 复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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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部门负责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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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负责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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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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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开发区党政办,市院办公室;院领导同志。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