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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捡手机不犯罪,盗用微信钱包触刑罚
2018-12-24 09:00:00  来源: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8 年2 月19日,花果山派出所接到李先生报警称:2018 年2月18日上午其在海州区新孔南路丢失一部华为P9 手机,至2月19日中午发现丢失手机微信里零钱被人盗用5659.98 元。民警迅速开展侦查,经工作,确定霍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6月20日19时许,民警掌握了霍某活动情况,在某烧烤店内将霍某传唤到案。经讯问,霍某对利用其岳母捡拾的手机,登陆手机微信用钱包内的零钱消费购买了黄金挂坠、黄金首饰及其他消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开发区检察院的张春雷检察官说到:“捡到手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捡到的东西也不应该占为己有。现在的手机很便利,手机可以收款,也可以付款消费,可以确认自己的身份信息等,就是一个综合的钱包。本案中,霍某明知其岳母捡拾到的手机中微信零钱系他人财物,仍多次前往商场、餐厅等场所用他人的微信零钱消费,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获得他人财物,是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这就触犯了法律。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这首童谣所有人都会唱。拾金不昧是一种传统美德,要弘扬传承,遵纪守法更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前提。

  编辑: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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